
?岳塘新聞網6月1日訊(通訊員:劉澤佳)欠債還錢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如果因為債務問題發(fā)生過激行為,則很可能賠了錢,還要承擔刑事責任。近日,岳塘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楊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楊某和被害人李某存有債務糾紛。2021年12月25日,楊某向李某討債,并想讓李某和自己一起去找當天在某麻將館打牌的幾個朋友進行對質,李某當場拒絕,繼而兩人發(fā)生口角。楊某為泄憤率先用手掐李某頸部,并用力將李某摔倒在地,用身體壓在其身上,導致李某受傷。
經鑒定,李某所受傷害構成輕傷二級。楊某家屬代為賠償李某人民幣49880元,與李某達成和解并取得其諒解。
楊某自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楊某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同時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諒解,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楊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guī)定,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向他人追債時,一定要理性合法,不能采取傷害債務人、非法拘禁債務人、毀壞財產及其他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等非法手段。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甚至付出自由的代價。
責編:郭璇
來源:岳塘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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